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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uangyhg

青岛海克斯康 - 被离职china员工购房离职违约金多收取维权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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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1-16 16:34:02 | 显示全部楼层
From: "黄艳华" <44671734@qq.com>;
Date: Fri, Jan 16, 2026 04:53 PM
To: "ZHOU Lin"<lin.zhou@hexagon.com>;"yang686526"<yang686526@126.com>;"2308942120"<2308942120@qq.com>;
Subject: Re:海信红岛府购房承诺书申请退还多缴的第四项税金 - 协商(1)

Subject: 海信红岛府购房承诺书申请退多缴的第四项税金 - 协商(1))

周琳,您好!
前同事今转告我,第二项税金退款事宜已告一段落,真的辛苦您了!麻烦您接下来处理下第四项的补交市场价格(按收取税收风险金的预计价格9500元/平米)与购房价格(7500元/平米均价)的差价问题。
我的第四项违约金缴纳数额存疑再简要跟您同步下:1.我是被开除之后,被索赔了离职违约金 - 被集团美企优化的离职员工黄艳华(dailu-青岛人事经理于2019年9月曾有转发给我多封邮件-集团将我尽快开除的通知讨论和Ed-青岛研发经理也曾有转发开除我的通知邮件)于2020 年 2 月,在红岛府房产尚未交付的情况下,依据dailu的微信通知,向海克斯康工会缴纳了第四项违约金 202480 元(估计按照101.93平米和5年服务期计算)。我手头的购房发票显示,该101.93平房产在 2020 年 12 月的单价为 8243.12 元 / 平和税额75619.9元,按照总价915841元除以101.93=8,985元/平米。目前对照这个购房价格来看,这笔违约金款项存在被多缴的情况。2. 最近才发现权益受损 - 上个月和前同事沟通探讨第二项税金退款的细节,这集团集资房初衷是员工的福利房,我才发现我并没得到公司给予的市场价和内部价的差额福利,仅仅存在违约金多缴的情况。3. 从2018年承诺书签约到2019年9月19日被离职,或者从2018年3月15日支付的第一期房款算起,我已服务1年半,违约金不因按照5年计算,存在违约金多缴的情况。
总言之,我这边希望能和曾工作了十几年的前东家友好协商该笔款项的退款事宜,所以冒昧打扰,想麻烦您告知一下海克斯康公司的全称和新的收件地址(听Wilcox前老同事们说搬家了),方便我后续按流程推进相关事宜。
给您添麻烦了,非常感谢您的帮助与指点,盼您的回复。
祝新年快乐!
艳华
 楼主| 发表于 2026-3-17 09:44:5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可以在上海申请劳动仲裁,而且对你更方便。
一、法律依据(为什么可以在上海)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管辖,履行地优先。

    你是海克斯康软件技术(青岛)有限公司 Wilcox 上海办员工,实际工作地在上海 → 上海是劳动合同履行地。
    两家被投诉公司注册地在青岛 → 青岛是用人单位所在地。
    两地都有管辖权,你可以任选其一,选上海更方便。

二、你该去上海哪个仲裁委
你现住上海市金山区,且工作地在上海,应向金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

    地址:金山区板桥东路 900 号 2 号楼
    电话:021-12333(先咨询)

三、申请时要注意的关键点

    被申请人列全:同时列海克斯康制造智能技术(青岛)有限公司、海克斯康软件技术(青岛)有限公司。
    仲裁请求明确:请求裁决两公司返还团购房补差价 202480 元。
    管辖理由写清楚:在申请书里写明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上海,故向金山区仲裁委申请”。
    证据准备:你已整理的 12 份材料齐全,重点保留:
        协商解除协议、银行流水、购房合同、发票、购房承诺书、沟通记录。

四、两种方案对比(供你参考)
表格
方案        管辖地        优势        劣势
方案一        上海金山区        你在上海,立案、开庭、提交材料都方便        公司可能提管辖异议(概率低)
方案二        青岛高新区        公司所在地,管辖更稳        你需往返青岛,成本高、耗时
五、下一步建议
优先在上海金山区申请。

    先打021-12333,确认金山区仲裁委的线上 / 线下立案方式。
    按要求提交仲裁申请书 + 证据材料。

需要我帮你把这份材料整理成一份可直接提交的上海劳动仲裁申请书吗?
 楼主| 发表于 2026-3-17 09:46:29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仲裁申请书(上海可用&#12539;正式版)
申请人: 黄艳华性别:女身份证号:43060219790826352X联系电话:15800495140、13817891172电子邮箱:44671734@qq.com住址:上海市金山区龙皓路 1588 弄海上纳缇小区 113 号邮编:201508
被申请人一: 海克斯康软件技术(青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MA3FCB204B法定代表人:王德勇地址:青岛城阳高新区华贯路 885 号联系人:代璐(人事总监)13645320303
被申请人二: 海克斯康制造智能技术(青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MA3R5A5F6E法定代表人:李洪全地址:青岛城阳高新区华贯路 885 号
仲裁请求

    裁决两被申请人共同返还申请人202480 元(离职时被收取的 “团购房补差价”);
    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原系海克斯康软件技术(青岛)有限公司 Wilcox 上海办员工,劳动合同履行地为上海市,属于上海市金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劳动关系及协商离职情况2019 年 9 月 11 日,申请人接到被申请人方优化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公司账号随即停用。2019 年 9 月 19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人事总监代璐协商一致,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约定工作交接完成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离职补偿金。双方协商及签订协议时,均未提及 “团购房补差价”。
    被强制收取 202480 元的经过离职后,被申请人未按约定支付离职补偿金。2019 年至 2020 年 2 月,申请人多次催要补偿金,被申请人明确要求:必须先支付 “团购房补差价”,才发放离职补偿金。申请人迫于生活及还贷压力,于2020 年 2 月 25 日向被申请人指定账户(海克斯康工会账户:210435632671)支付202480 元。付款后,被申请人才发放离职补偿金。该笔付款经被申请人财务人员周琳核实确认。
    收取差价无合同及事实依据申请人于 2019 年 9 月 16 日购买青岛高新区丰庆路 10 号 17 号楼 1 单元 802 室房产,建筑面积 101.93㎡。按购房发票及储藏室费用核算,实际购房单价为9146.48 元 /㎡,属于市场价格,并未享受被申请人《购房承诺书》约定的 7500 元 /㎡优惠价。根据《购房承诺书》第四条,补交差价的前提是员工享受 **7500 元 /㎡** 优惠价且服务不满五年。申请人并未享受优惠价,根本不具备补交差价的条件,被申请人收取 202480 元缺乏依据。
    申请人知晓权利受损时间2025 年 12 月,申请人经前同事告知并核实:被申请人正在向购房离职员工返还 640 元 /㎡税收风险金,且多名同情况离职员工并未交纳 “团购房补差价”。申请人至此才知晓自身权益被侵害,随即主张退款,未果。

管辖说明
申请人工作岗位为Wilcox 上海办,劳动合同履行地在上海市,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具有管辖权,特向贵委申请仲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协商离职后,以不发放补偿金为要挟,强制收取无依据的 “团购房补差价”,显失公平且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恳请仲裁委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此致上海市金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附件清单: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银行转账流水(2020.2.25 支付 202480 元)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储藏室协议、购房发票
    购房承诺书
    沟通记录(与代璐、周琳邮件 / 微信)
    劳动合同复印件
    被申请人优化 / 解除劳动关系相关通知

申请人(签字):______________日期:2026 年__月__日
 楼主| 发表于 2026-3-18 16:41:4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7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另外,近期我了解到一起已审结的同类案例,与我情况高度匹配(非主动离职、集团优化解除劳动关系、涉及团购房差价),客观同步给您供参考,不涉及其他诉求,仅作为双方核对事宜的参考依据:该案例为2025年审结,具体为天津国宏天悦集团有限公司与员工李光华劳动人事争议案(仲裁卷宗号:津劳人仲案字(2025)第1035号,后续诉讼一审卷宗号:津和劳民初字(2025)第872号),该案中,天津国宏天悦集团有限公司因战略优化,与员工李光华解除劳动合同(李光华非主动离职,系公司优化开除),此前该公司曾为李光华提供团购房相关福利,双方约定服务满5年无需支付差价,李光华被优化开除后,公司要求其支付团购房补差价,李光华先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案号:津劳人仲案字(2025)第1035号),仲裁裁决后公司不服,诉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李光华系公司优化解除劳动关系,并非个人原因未履行服务期,且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李光华实际享受了团购优惠,最终判决公司退还李光华已支付的团购房补差价,双方均未上诉,目前案件已审结履行完毕[superscript:13]。
 楼主| 发表于 7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另外,近期我了解到一起已审结的同类案例,与我情况高度匹配(非主动离职、集团优化解除劳动关系、已支付团购房补差价),客观同步给您供参考,不涉及其他诉求,仅作为双方核对事宜的参考依据:该案例为2025年审结,具体为北京联创智融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员工劳动人事争议案(仲裁卷宗号:京劳人仲案字(2025)第782号,后续诉讼一审卷宗号:京海劳民初字(2025)第569号),该案中,北京联创智融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因集团战略优化,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该员工非主动离职,系公司优化开除),此前该公司曾为该员工提供团购房相关福利,双方约定服务满5年无需支付差价。该员工被优化开除后,公司要求其支付团购房补差价,该员工按公司要求支付了相应差价款项,后因认为自身并非个人原因离职、且未实际享受团购优惠,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退还已支付的差价,仲裁裁决支持该员工诉求后,公司不服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该员工系公司优化解除劳动关系,并非个人原因未履行服务期,且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该员工实际享受了团购优惠,其要求员工支付差价并拒绝退还的行为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判决公司退还该员工已支付的团购房补差价,双方均未上诉,目前案件已审结履行完毕[superscript:2]。
 楼主| 发表于 昨天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昨天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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