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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与排斥原理

 

一.包含排斥原理:AB为有限集合,则有:

|AB|=|A|+|B|-|AB|

包含排斥原理的推广:设A1,A2,…,An为有限集合,则:

 |A1A2An|= - ++ |A1A2An|

¨    例:某系有 100 个学生至少要学法、德、英三种语言中的一种。现在这 100 个学生中有42人学法语,45人学德语,65人学英语,15人学法语和德语,20人学法语和英语,25 人学德语和英语。问同时学三种语言的有多少? 仅学英语的有多少?

¨    解:令A,B,C分别表示学法语、德语、英语学生的集合。则

¨    |A|=42,|B|=45,|C|=65,|A∩B|=15,|A∩C|=20,|B∩C|=25, |A∪B∪C|=100。

¨    由容斥原理得

¨    |A∪B∪C| =(|A|+|B|+|C|)-(|A∩B|+|A∩C|+|B∩C|)+ |A∩B∩C|

¨    所以|A∩B∩C|=|A∪B∪C|-(|A|+|B|+|C|)+(|A∩B| +|A∩C|+|B∩C|)=8

¨    仅学英语的人数为:

¨    |C|-|A∩C|-|B∩C|+|A∩B∩C|=28

 

二.关系的性质

      R是集合A上的二元关系。

      (1)自反:如果对任意aÎA,aRa,则称R是自反的。

      自反的定义要求是对所有的A中元素,因此讨论自反关系,应在一给定集合下。

      如:A={1,2,3,4},

      R1={(1,1),(2,2),(3,3)},因为4ÎA,而(4,4)ÏR1,所以R1不是A上的自反关系

 R2={(1,1),(1,2),(2,2),(3,3),(4,4)} ,对i=1,2,3,4,都有iRi,因此R2是A上的自反关系

      注意:对于自反,必须是对于每个xÎA,都去检验是否有xRx。

      (2)反自反:如果对任意aÎA,有(a,a)ÏR ,则称R是反自反的。

      反自反要求对任意的A中元素a,有(a,a)ÏR。

      如:A={1,2,3,4},

      R1={(1,1),(2,2),(3,3)} ,因为1ÎA,(1,1)ÎR1,所以R1不是A上的反自反关系又因为4ÎA, (4,4)ÏR,所以R1也不是A上的自反关系因此R1既不是A上的自反关系,也不是反自反关系。

      结论1:一个关系若是自反的,则一定不是反自反。反之

               亦然。

      结论2:一个关系可以既不是自反的,也不是反自反。

  

       (3)对称:对任意a,bÎA ,如果aRb必有bRa , 则称R是对称的。

      A={1,2,3,4}

      S1={(1,2),(2,1),(1,3),(3,1)}和S2={(1,2),(2,1),(3,3)}都是对称的

      S3={(1,2),(2,1),(1,3)},因为(1,3)ÎS2,(3,1)ÏS2,所以S2不是对称的

       (4)对称对任意a,bÎA,如果aRbbRa,必有a=b,则称R是反对称的。

      该定义实际上表明:当a¹b时,若有(a,b)ÎR,则(b,a)ÏR。S4={(1,2),(1,3),(2,3)} 和S5={(1,1),(1,2),(1,3),(2,3)} 是反对称;

      S2={(1,2),(2,1),(1,3)},因为(1,2)ÎS2,而且(2,1)ÎS2,所以S2不是反对称的;

      因此S2既不是A上的对称关系,也不是反对称关系

      结论3:一个关系可以既是对称的,又是反对称的。

      结论4:一个关系可以既不是对称的,又不是反对称的。

      (5) 传递:对任意a,b,cÎA, 如果aRbbRc,必有aRc , 则称R是传递的。

      注意:传递要求是:只要有aRb,bRc,则必须有aRc,但若没有aRb,bRc ,当然也就不需要讨论是否有aRc 。

      T1={(1,2),(1,3)} 是传递的

      T2={(1,1)} 传递

      T3={(1,2),(2,3),(1,3)} 传递

      T4={(1,2),(2,3),(1,3),(2,1),(1,1)} ,因为(2,1)ÎT4, (1,2)ÎT4,

      而(2,2)ÏT4 所以T4不是传递的。

      例:A上的非空关系R是对称的和反自反的,则R不是传递的。

      证明:反证法.假设R传递.

           则因为R反自反,所以对任意的aÎA,有(a,a)ÏR

           现在的条件是R对称,反自反, 传递。

           又因为R非空,故必存在a,bÎA,使得(a,b)ÎR

           由于R对称,所以有(b,a)ÎR

           R传递故当(a,b)ÎR,(b,a)ÎR必有(a,a)ÎR,

           R反自反矛盾。

          所以R不是传递的。

      注意,当导出(a,a)ÎR时,千万不能说R自反。因为自反的要求是:如果对任意aÎA,aRa。

 

 

三. 次序关系

      集合中有一种重要的关系:次序关系。它可用来比较集合中元素的次序,其中最常用的是偏序关系和全序关系。

1.偏序关系

      定义1:R是集合A上的二元关系, R是自反的, 反对称的和传递的, 则称RA上的偏序关系。又记为≤(注意,此符号在这里并不意味着小于或等于)。若集合A具有偏序关系R,则称A为偏序集,记为(A,R)

   如:实数集R上的小于或等于关系≦、+正整数集Z+上的整除关系、集合A的幂集P(A)上的包含关系Í,由于它们都是偏序关系,因此(R,≦) (Z+,|), (P(A),Í)都是偏序集。

   偏序集必须有一个具体给定的偏序关系

   例:A={1,2},P(A)={Æ,{1},{2},{1,2}},A的幂集P(A)上的包含关系:{(Æ,Æ),(Æ,{1}),(Æ,{2}),(Æ,{1,2}), ({1},{1}),({1},{1,2}),({2},{2}), ({2},{1,2}),({1,2},{1,2})}

      定义2:对于集合A上的偏序关系R, 如果A中两个元素a,baRb,则称ab是可比较的。

      在上例中,ÆÆ,{1},{2}与{1,2}都是可以比较的,而{1}与{2}无包含关系,故不可比较

      由此可见:偏序集合中任意两个元素不一定可比较的。

      但对于实数集上的小于或等于关系≦,对任意两个实数x,y,或者x≦y,或者y≦x,必有一个成立,故xy是可以比较的。

2. 全序关系

      定义 3:设≤是集合A上的二元关系, 如果对于A中任意两个元素a,bÎA,必有a≤bb≤a, 则称≤是A上的全序关系(或称线性次序关系)。而该集合称为全序集或线性次序集,记为(A,≤)。

      整数集I上的小于或等于关系≦是全序关系, 但I上的整除关系/不是全序关系。而前面给出的幂集P(A)上的Í关系也不是全序关系。

3.拟序关系

      定义 4:集合A上的二元关系R是反自反的和传递的, 称RA上的拟序关系。称(A, R)为拟序集,或记为(A,<)(注意, 此符号<在这里也不意味着小于)。

      常见的拟序关系有:实数集R上的小于关系<;集合A的幂集P(A)上的真包含关系Ì

      定理 1:集合A上的二元关系R是拟序的, 则R必为反对称的。

      证明:若R不是反对称的,则存在a,bÎA,使得(a,b)ÎR,(b,a) ÎR,因为R拟序,故传递,因此有(a,a)ÎR,R反自反矛盾。所以R反对称。

      由此定理, 我们可知拟序关系实际上是满足反自反的, 反对称的和传递的。

      定理 22:设RA上的二元关系,则

      (1)若RA上的拟序关系, 则r(R)=R∪IAA上的偏序关系。

      (2)若RA上的偏序关系, 则R-IAA上的拟序关系。

4.偏序集合中的几个特殊元素

(1)最小元和最大元

§    定义:设(A,≤)是一个偏序集合, BÍA,若存在一个元素bÎB,对所有b'ÎB都有b'≤b, 则称bB的最大元;若都有b≤b', 则称bB的最小元。特别B=A时,称bA的最大元。

§    A1={1,2,3,4,5,6},

§    (A1,£),1A1的最小元6A1的最大元

§    (A1,|),A1的最小元为1,A1的最大元无。

§    B1={1,2,3,6},(B1,|)最小元为1,最大元为6。

§    C1={2,3},(C1,|)既无最小元,也无最大元。

§    这说明整体存在最小(大)元,子集不一定存在最小(大)元。

§    A2={2,3,6,12,24,36},关系为|,则A2既无最小元,也无最大元。子集B2={2,6,12},最小元为2,最大元为12。这说明:

l      偏序集或它的子集不一定存在最小元(最大元)

l      偏序集存在最小元(最大元),它的子集也不一定存在最小元(最大元)

§    定理:在(A,≤)中,BÍA,B存在最大元(最小元),则必唯一。

(2)极大元和极小元

§    定义(A,≤)是一个偏序集合, BÍA,若存在一个元素bÎB, 且在B中不存在元素b‘使b¹b’,b≤b‘,则称bB的极大元B中不存在元素b’使b¹b‘, b’≤b,则称bB的极小元。特别B=A时,称bA的极大元(极小元)

§    注意极大元与最大元的区别。

§    例:A1={1,2,3,4,5,6},

§    (A1, ≤)中,1为A1的极小元,6为A1的极大元

§    (A1,|)中,A1的极小元为1,A1的极大元为4,5,6,这是因为不存在aÎA1,使得4 ≤ a,5 ≤ a,6 ≤ a。

§     再例:B1={1,2,3,6},(B1, ≤)的极小元为1,极大元为6。

§    C1={2,3},(C1,|)中极小元为2,3,极大元为2,3。

§    A2={2,3,6,12,24,36},(A2,|),A2极小元为2,3,极大元为24,36。

§    这些说明:

l       极大元(极小元)不唯一

l       最大元(最小元)必是极大元(极小元)

l       对任何非空有限子集,极大元、极小元一定存在

l       若子集B有最大元(最小元),则B的极大元(极小元)唯一

(3) 上界和下界

§    定义:设(A,≤)是一个偏序集合, BÍA,若存在一个元素aÎA, 对所有b'ÎB都有b'≤a, 则称aB的上界;对所有b'ÎB都有 a≤b', 则称aB的下界。

§    注意最大元(最小元)与上界(下界)的区别

§    最大元(最小元)要求最大元(最小元)ÎB,而上界(下界)无此要求

§    :A2={2,3,6,12,24,36},(A2,|)

§    P={2,3,6},P的上界为6,12,24,36,其中6ÎP,12,24,36ÏP。

§    P无下界。

§    B={2,3}, B的上界为6,12,24,36,B无下界

§    结论:

l        上界(下界)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

l        上界(下界)不一定唯一。

l        上界(下界)可以是B中的元素也可以不是。

4) 上确界和下确界

§    定义:设(A,≤)是一个偏序集合, BÍA,aÎAB的上界且对B中每个上界a'都有a≤a', 则称aB的上确界(或称最小上界);若aÎAB的下界且对B中每个下界a'都有a'≤a,则称aB的下确界(或称最大下界)。

§    :A2={2,3,6,12,24,36},(A2,|)

§    P={2,3,6},P的上界{6,12,24,36}中,6≤12,6≤24,6≤36,所以6为P的最小上界

B={2.3},同样可以知道6为B的最小上界。

§    :A3={6,9,36,54},(A3,|)

§    B={6,9},B的上界为36,54,但无最小上界。

§    结论:

l        上确界(下确界)唯一。

l        上确界(下确界)可以是B中的元素,也可以不是。

l        存在上界(下界),上确界(下确界)不一定存在。

      四、集合的递归定义

      定义:集合A的递归(归纳)定义由三部分组成:

      (1)基础:设置某些对象是在所要定义的集合A中的(作为A的基本元素,目的说明集合A是非空的)

      (2)归纳(递归):建立一种由集合A的现有元素产生A中新元素的方法。(实质上就是给出一组规则,以确定如何从集合A的现有元素得到A的其他元素。)

      (3)闭合:除了有限次应用(1)和(2)产生集合A的元素外,A中再没有其它元素。

      关于闭合还有其他的等价叙述,

      1)除了有限次应用(1)和(2)产生集合A的元素外,A中再没有其它元素。

      2)集合A是满足(1)和(2)的最小集合。

      3)集合A满足(1)和(2), 但不存在A的真子集能满足(1)和(2), 即若SÍA,S满足(1)和(2), 则S=A。

      4)集合A是满足由(1)和(2)给定性质的所有集合之交。

      以上四种闭合的说法虽然形式上不同, 但它们是等价的。证明从略。

      例1:设整数集Z是全集,非负偶整数集E+={x|x≧0,x=2y,yÎZ},它可以递归定义如下:

      (1)(基础)0ÎE+

      (2)(归纳)如果nÎE+,n+2ÎE+

      (3)(闭合)除有限次应用(1)和(2)产生的整数外,再没有其它的整数在E+中。

      例2:下面的归纳定义所给出的是怎样的集合?

      (1)(基础)3ÎS。

      (2)(归纳)如果x,yÎS,x+yÎS。

      (3)(闭合)除有限次应用(1)和(2)产生的整数外,再没有其它的整数在S中。

      答案是3的正整数倍全体。

      例3:设Σ是一个有限非空字符集,称为字母表。从Σ中选取有限个字符组成的串称为Σ上的字符串或字。

      xΣ上的一个字, x=a1a2…an,其中aiÎΣ,1≦i≦n,n是正整数,表示字的长度

      长度为0的字称为空串,记为Ù

      x,yΣ上的两个字,x=a1a2…an, y=b1b2…bm,其中ai,bjÎΣ(1≦i≦n, 1≦j≦m),

      则由xy毗连得到新的字记为xy。

      :xy=a1a2…an b1b2…bm

      例4:设Σ是一个字母表, Σ上所有的有限非空字符串集合记为Σ+,递归定义如下:

      (1)(基础)如果aÎΣ,aÎΣ+

      (2)(归纳)如果xÎΣ+,aÎΣ,axÎΣ+(ax表示字符a与字x毗连得到的新的字)。

      (3)(闭合)除有限次应用(1)和(2)产生Σ+中的字外, Σ+中再没有其它字。

      集合Σ+包含长度为1,2,3,…的字,即Σ+包含无限个字, 但每个字的字符个数是有限的。

      例5:设Σ是一个字母表, Σ上所有的有限字符串集合记为Σ**包含空串,即Σ*+∪{Ù},可递归定义如下:

      (1)(基础) ÙÎΣ*

      (2)(归纳)如果xÎΣ*,aÎΣ,axÎΣ*

      (3)(闭合)除有限次应用(1)和(2)产生Σ*中的字外, Σ*中再没有其它字。

      例如,若Σ={0,1}, Σ*={Ù,0,1,00,01, 10,11,000,001…},是有限二进制序列的集合, 其中包含空序列。

      算术表达式集合是包含整数, 一元运算符+,-, 以及二元运算符+,-,* ,/的符号序列所组成的集合, 其中包含如“((3+5)/4)”,“(((-5)+6)*3)”等算术表达式。

      6。算术表达式集合的递归定义如下:

      (1)(基础)如果D={0,1,2,3,4,5,6,7,8,9}xÎD+ ,x是算术表达式。其中D+D上所有非空数字串的集合。

      (2)(归纳)如果xy都是算术表达式, 则

      (+x)是算术表达式;    (-x)是算术表达式;

      (x+y)是算术表达式;   (x-y)是算术表达式;

      (x*y)是算术表达式;   (x/y)是算术表达式。

      (3)(闭合)一个符号序列是一个算术表达式当且仅当它能通过有限次应用(1)和(2)而得到。

      五、基数概念

      首先我们从古老的传说来引进大数。

      在64个小方格组成的棋盘中放米的问题:

      印度的舍罕王要重赏国际象棋的发明人达依尔,达依尔要求:“在棋盘的第一个方格内放一粒米,以后每一小格内都比前一小格加一倍,最后摆满所有64格,将这些米赏给我”。国王认为他的要求不高,爽快地答应了。可结果却无法满足。1+2+22+¼+263=264-1,约合140亿升

      所有整数的个数,一条线上所有几何点个数(即区间[a,b]上个数),

      上面两个数哪个大些?这个问题最初是由Cantor提出的。

      从原始部落物品交换中得到启发。

      在古代原始部落中,不存在比3大的数,若问他们当中的一个人有几个孩子,当孩子多于3个时,其回答是很多。

      在比较一堆珠子和一堆铜币哪个多时,他们将怎么完成呢?

      他们是通过把珠子和铜币逐个比较,最后看哪堆有多余,若同时没有则两者相同。

      对于无穷大数比较,我们面临的也类似于原始部落问题。

      Cantor的解决办法与上述方法相同:给两组元素无穷多的序列中的各个数一一配对,若最后这两组元素恰配对完毕,则认为这两个无穷大数就是相等的,若有一组还没配完,则该组就比另一组大。

      正是基于这一基本设想,我们可给出对于两个集合比较其元素个数大小的方法。

      定义:设A,B是任意两个集合,若存在一个双射f:A→B,则称AB对等(或等势),记为A~B;或称AB的基数相同。A的基数记为|A|;AB的基数相同记为|A|=|B|。

      六、无限集

      定义:设A为一个集合, 若A为空集或与集合{0,1,2,…,n-1}的基数相同, 则称A为有限集,且|A|=nÎN。若集合A不是有限集, 则称A为无限集。

      定义:若存在从NA的双射, 则称A为可列无限集, 简称可列集或可数集,|A|=À0

      定理:(1)设A是可列集, 若存在从AB的双射,则B也是可列集。

      (2)集合A是可列集的充要条件是集合A中的元素可以排成一个无穷序列的形式:a0,a1,a2,a3,a4,…。

      这里要注意:定理中的“无限”两字不能去掉。这是因为可列集是指可列无限集。

      定理:可列集中加入有限个元素(或删去有限个元素), 仍为可列集。

      定理:两个可列集之并仍为可列集。

      推论:有限个可列集之并仍为可列集。

      定理:可列个可列集之并仍为可列集。

      定理:  [0,1]是不可列集。

      这样[0,1]的基数就不是À0,我们称[0,1]为连续统,基数记为Àc,有时也记为À1.

      定理:设A是有限集或可列集,B是任一无限集, 则|A∪B|=|B|。

 

      实数集R的基数。构造(0,1)到R的双射f: f(x)=tg(px-p/2)。因此我们可以知道|R|=|(0,1)|=c。

      由此可以发现,线段上的点数和实数轴上的点数是一样的。

      现在,整数集,非负整数集,,正整数集,有理数集,它们的基数是À0

      实数集为À

      那么无理数集?

      P表示无理数集,显然P是无限集,而R=P∪Q,因为|Q|=À0,所以由定理知,|R|=|P∪Q|=|P|,所以P的基数是À

  基数的比较

      定义:设AB是两个集合, 若存在从AB的内射, 则称A的基数小于或等于B的基数,记为|A|≦|B|或|B|≧|A|。若|A|≦|B|且|A|≠|B|, 则称A的基数小于B的基数, 记为|A|<|B|。

      这定义是比较两个有限集的元素个数的推广。

      定理:设A,B,C是任意集合, 那么

      (1)若AÍB,则|A|≦|B|。

      (2)若|A|≦|B|,|B|≦|C|,则|A|≦|C|。

      定理  伯恩斯坦(F.Bernstein)定理

      AB是两个集合,若|A|≦|B|,又|B|≦|A|,则|A|=|B|。

      这个定理常用来证明两个集合有相同的基数。

      作一内射f:A→B, 得到|A|≦|B|,

      再作一内射g:B→A,得到|B|≦|A|,

      从而得到|A|=|B|。 

      伯恩斯坦定理告诉我们:在从AB和从BA的两个内射的基础上, 可以得出存在从AB的双射。找出两个内射往往比直接证明从AB存在双射要来得容易。

      例:证明|(0,1)|=|[0,1]|。

      证明:作内射g:[0,1]→(0,1),g(x)=0.25+x/2,故|[0,1]|≦|(0,1)|,

      作内射f:(0,1)→[0,1],f(x)=x,故|(0,1)|≦|[0,1]|,

      由伯恩斯坦定理即证得。

      有限集基数、可列集基数和连续统基数之间有如下关系:

      定理:设A是有限集, 则|A|<À0<c=À1

      是否有一个无限集,它的基数<À0?由定理4.4易知À0是最小的无限基数。

      是否有基数大于À1=c的集合?是否有最大基数的集合?

      定理 康托尔定理:对于任何集合A , 必有|A|<| P(A)|。

      对于|N|=À0,可以证明|P(N)|=À1=c。

      现在我们对有限集的基数计数:0,1,2,3,…,

      对无限集的计数:À0,À1,|P(P(N))|=À2,…,

      与现实生活能对应的:

      À0:所有整数或分数的个数

      À1:线段上所有几何点的个数,或实数的个数

      |P(P(N))|=À2所有几何曲线的个数。

      说自然数集基数为À0,曲线集基数为À2,就如同说一付牌有54张一样。它们都是计数形式。

      到现在为止,对于比À2大的有实际意义的无限集还没有发现。

      现在什么都可以计数,但没有那么多的内容供数。

      前面已经有结论表明À0<c, À0是最小的无限基数, 现在要问:在À0c之间有没有其它的基数呢?

      康托尔早在一百年前就提出了一个猜想:

      À0c之间没有其它的基数,

      是著名的连续统假设。

      1900年著名数学家希尔伯脱(Hilbet.D)在巴黎数学大会上列举了23个未解决的数学问题, 向数学家们进行挑战, 其中第一个就是“康托尔的连续统基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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